为了使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及主席团产生的程序更加规范化,现根据《北京市中小学校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意见》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教代会代表的任职资格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改革创新意识和能力,作风正派,在教职工中有较高的威信。
2、有较强的教育教学及教科研能力,爱岗敬业,坚持教书育人,岗位工作业绩显著,是学校各部门中的骨干力量。
3、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学校的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密切联系群众,能深入了解、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4、心态积极,遇事能从解决问题的角度思考和提出建议,不谋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热心为教职工服务。
5、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完成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6、代表的年龄一般要求能任满三年一届。
二、教代会代表的职责
教职工代表大会具有四项职权: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
1、在教代会召开前,代表要主动深入到教职工中去,听取大家意见,做好提案征集工作。
2、在教代会开会期间,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参加各项议题的讨论,充分发表意见的职责。
3、在教代会闭会期间,代表受教代会委托,可参加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决定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
4、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
三、教代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代表要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代表要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并带头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和决定。
3、代表要密切联系群众,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向党支部、行政领导和工会反映群众的要求、意见和建议。
4、代表要提高自身素质,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作好本职工作。
四、教代会代表的产生
1、教代会代表的总人数一般占全校教职工总数的30%以内,各部门、学部、年级组代表名额原则上按照此比例进行分配。
2、代表人选要适当照顾教师、老中青、民主党派及男女比率。教师代表在60%以上,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部门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根据同意票数多少,按分配名额数量排序,票数相同者需重复投票产生。
3、正副校长、总支正副书记、工会主席、部门主任直接参加到学部、处室、年级选举。
4、教代会可以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邀请校内有关人员作为特邀和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名单由工会商定,代表总数不超过正式代表的20%,特邀和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
6、当选的教职工代表名单应当张榜公示。
五、教代会代表的增补、罢免与代表资格的审查
1、教代会代表由于退休、调离等原因缺额,根据需要由原选举部门按程序进行补选。
2、教代会代表不能履行上述义务的,须经教代会主席团讨论,并报校党支部审核后予以罢免。
3、如有代表在任期内犯有严重错误,不够代表条件被撤消资格的,可由原选举部门补选并报校工会。
4、教代会代表的资格必须进行审查,由校党总支负责。
六、教代会大会主席团的设立
教代会设立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由教代会代表从正式代表中选举产生,由学校各方面代表所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教师代表应当占主席团成员半数以上。
七、教代会与党总支、工会的关系
教代会接受校党总支的领导,按照规定行使职权,开展民主管理工作;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并定期向校党总支汇报工作进展的情况。
北京市十一学校一分校
2014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