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稿)
北京市十一学校一分校是北京市十一学校唯一的一所九年一贯制分校,由刘艳萍同志任党总支书记兼校长。北京市十一学校一分校是由原北京市第206中学、海淀区群英小学于2014年3月26日合并成立的一所九年一贯制学校,是北京市和海淀区政府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政策中,重点扶持的一所布局调整校。
我们的使命是:创造适合学生发展的教育;将“一分学生”培养成为有智识、敢担当的生命个体;把一分校建设成为充满爱、可信赖的生命摇篮。所谓生命个体是指:拥有独立人格和自由思想的人。所谓生命摇篮是指:以“爱”呵护童心、捍卫成长的地方。
我们的战略目标是:建设一所受人尊敬的家门口的好学校。其中“好学校”的内涵包括:一流的质量;卓越的队伍;杰出的学生;能够让教师过体面生活的待遇;师生的精神家园和成长乐园;基于信赖和共振的家校关系。
第一章 总则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党对教育的全面领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适应学校发展需要,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北京市十一学校一分校,英文名称为First branch school affiliated with Beijing National Day School,简称FBS。校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19号。
第三条 学校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举办,经北京市海淀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学校为实施九年一贯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海淀区招生,招生对象为学校服务区内的适龄儿童,招生规模以海淀区教委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学校牢固树立依法办事、尊重章程、法律规则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形成学校依法办学,教师依法执教,社会依法支持和参与学校管理的格局;要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学校改革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全面提高学校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学校治理中的作用。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学校实行分权制治理结构。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委员会、党总支、教师职称初级考评小组、学生会、各层次教师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共同组成学校权力机构,分别决策相应事项。各治理主体互相制约,防止决策失误或某一方权力过度膨胀。
第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20人及以上提议,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请对有关政策方案修改的建议议程,经全体代表60%以上同意后,方可启动修订政策方案的程序。
第九条 教代会每年八月底听取中层及以上干部述职,并进行无记名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提交校长作为聘任干部的依据,对未达60%或达到60%但连续三年低于80%满意度的人选,新年度不得聘任为中层及以上干部。
第十条 为防止教代会决策因时间变化、上级政策调整等各种原因带来的失误,特殊情况下,校长有权对教代会通过的方案提出暂缓实施的建议,提交教代会主席团同意后,可对有明显问题的方案实施冻结,待下一次教代会审议修改后实施。如有必要,也可经主席团同意,提前召开教代会,对相应方案进行修订。如教代会认为原方案没有修改必要,则仍按原来的决策执行,校长不得再次干预。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主要由党组织书记、校长、副书记、副校级、委员中的纪委委员、工会主席和主持年级教育教学工作的干部组成。校务委员会由校长主持,负责领导学校课程建设和教育教学工作,决定教职工的劳动合同聘任,确定各年级各部门岗位编制及职级总量,决定年度财务预算,按照相关规定决定对教职工及学生的奖惩。校务委员会采取审议制,当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校长具有最终决定权,责任由校长承担。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廉洁和制度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其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推进依法治校,促进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学方向。
(二)参与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和教学科研、招生录取、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保障监督其实施,推动学校各项任务落实。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负责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培养和选拔任用,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各类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对教职工聘用考评、职称评审等提出意见。
(五)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师德建设,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完善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强化党内监督,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八)领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师职称初级考评小组。负责教师职称初评,特级教师和市区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推荐,学术积分的核定。组成人员由校务委员会提名,提交全体教师审定。教师职称初级考评小组三年一个任期。特殊情况下,校长如果认为教师职称初级考评小组决策存在明显问题,可通过校务委员会审议,对教师职称初级考评小组的决定提出重新审定的提议,教师职称初级考评小组可进行二次审议,如二次审议仍维持原决定,校长则不得干预。
第十四条 学生会系学生民主自治组织,是学校与学生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对事关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如有关学生的规章制度、奖惩办法、校服选用、食堂管理等,学校应通过学生会广泛征求学生意见。每年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对学校相关事项可以提出建议案,学校相关方面必须做出回应。
第十五条 各层次教师家长委员会,由各学部(年级)、部门根据需要由相关方面推选的教师代表和家长代表组成,负责沟通学生教育、学校管理的相关事项。对一定时期的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出建议、对学校相应管理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对与学生工作相关的诸如行为规范、食堂管理、校服选用等事项提出建议。学校相关部门必须及时听取,随时协商,并做出回应。
第三章 组织结构与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师生导向。学校组织结构的构建必须以服务师生为导向,有利于简化程序,快速响应师生、教育教学的需求;有利于创造以学生为本、以教育教学为中心、以质量为目标的文化。
第十七条 扁平模式。学校将尽可能压缩学校组织结构层级,减少无效劳动,让师生的需求以最快的速度得以反应;学校将通过调整组织结构,使各层级的管理跨度处于一个合理的范围。
第十八条 矩阵结构。学校构建学部(年级)与学科共同对教育教学质量负责的机制;学部(年级)负责制与中层处室管理同样构成矩阵结构;在矩阵管理结构中,每一个人都应该对事业负责,而不是仅仅对某一位领导负责;每一个人都不仅仅属于某一个部门,都应该顾全大局,将有利于学校大局、有利于把事情办好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十九条 分布式领导。学部(年级)和各部门要依据不同的任务特点和成员能力,确定不同岗位的领导职责,根据实际需求和实施效果动态更替,逐步实现由管理走向领导。
第二十条 “联邦制”。学校与各学部(年级)、各部门、各学科实行分权分责的管理机制,在人事、财务、教育教学诸方面明确不同层级的责任,同时赋予相应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 制衡权力。任何权力都要有相应的监督,对每一个岗位都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以确保责任的落实,防止渎职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四章 课程与教育教学科研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课程与教育教学领域,校长与课程委员会共同负责学校课程规划,明确教育教学的价值追求和基本原则,确定相关教育教学评价方案;校长和学部(年级)不得以行政手段推行某一种教学模式或教学方法;各学科选用各自不同的教学方法或教学模式,提倡百花齐放,对不同风格、不同特点的教师,各学科应该允许他们以适合的教学方式进行相应探索,各学科也要避免一刀切的教学方式。
第二十三条 学校构建学部(年级)与学科共同对教育教学质量负责的机制。学部(年级)全面负责本学部(年级)的教育教学工作,学部(年级)设立学科教研组,接受学科和学部(年级)的双重领导;具体负责课程的开发和实施,接受学科和课程研究院的领导,并定期与学部(年级)保持沟通。
第二十四条 学校课程设置应以发展学生的核心素养作为基本出发点,尊重儿童成长规律和认知规律,九年一贯统筹设计。学校课程设置应根据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遵循课程改革的原则,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三级管理的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在此基础上,学校应积极开发学校课程,并逐步完善学校的课程体系。学校课程具有明确目标,课程体系科学合理,课程内容丰富充实。课程应具备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有机结合的评价体系。为保障课程目标的落地,学校应聚焦课堂变革,深入开展“基于标准的学习”,引领老师们向课堂和学生学习的深处行走。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六条 学校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加强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和国防教育,加强思想品质和道德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倡导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科学方法,引导学生增强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做好综合素质评定工作,激励和引导学生不断进取,有效地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是学生参评校级奖励荣誉的依据,并记入《综合素质评价手册》。学校对全面发展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布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通过体育课、体育活动、体育社团等多种途径促进学生体质健康,保证学生每天至少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遵循“普及与特色共进”的原则,开足开齐体育课,保证学生基本身体素质在基础体育课上的发展,使学生真正掌握一项及以上的体育运动,养成终身体育的习惯,贯彻健康第一的精神。
公平、公正对学生体质情况及课上表现进行测试与评价,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进行上报与记录,确保每位学生的成绩真实有效。
每学年结合学校课程开展两次主题性的全校运动会,使学生在体育运动中发展身体素质,培养体育精神。
第二十九条 我校美育的基本任务在于培养学生感受美、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其中培养学生创造美的能力是美育的核心,也是美育的最终目标。
学校美育课程包含音乐基础课、美术基础课程和艺术模块课程。
学校美育教育包含一系列精品社团,引导学生从自己的校园、自己的生活中,发现艺术、创造艺术、培养艺术的天赋。
第三十条 学校高度重视教育科研工作,有专门教育科研负责人,负责学校科研日常组织工作。并将教科研工作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中。学校每年安排有一定数量的科研专题培训活动,构建校际教研合作组织,通过教研学术年会、网络互动平台等方式,分享教育科研领域成果经验。项目研究应成为学校教育科研的主要方式之一。学校还应通过名师工作室、研究工作坊等形式,搭建高水平的科研平台,解决学校教育教学存在的突出问题。学校保证提供科研专项经费,为教师开展教育科研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助和图书资料支持。学校重视科研成果的推广与转化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推广措施,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和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三十一条 规范教学行为,严格落实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教材、教辅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国家课程全面实施;严格落实教研组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小学课堂教学的指导意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在扬弃传承中敢于在遵守基本规律过程中进行创新,通过丰富具有选择的课程,让学科核心素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学校的龙娃培养目标落地。
第三十二条 坚持评价的多元性和育人导向,坚持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每个学科根据国家课程要求和学科素养设立科学规范具有激励导向的评价指标,坚持对学生的校园生活进行全方位的记录;同时,学校教学质量诊断中心,全年负责每学段的终结性评价诊断工作。一方面要严把质量关,在难度、区分度、效度、信度等方面不断精进;另一方面要使诊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考试内容不得超出课程标准,考试成绩不进行排名,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为了让学生健康成长,严格落实北京十一学校一分校教学质量诊断监考要求和相关工作的流程。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如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向教导处提出申诉。教导处在接到学生申诉后对学生申述内容进行调查并与学部(年级)、班级一同协商,解决问题。
第三十六条 少先队大队部负责学校少先队工作,进行少先队组织建设,定期按要求发展队员,配合教导处协同开展工作,对少先队员进行社会主义道德品质教育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
第三十七条 团代会、学代会在学校治理中起主体作用,在党的领导下,建立以团组织为核心和枢纽,以学生会为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主体组织,以学生社团及相关学生组织为外围手臂延伸的“一心双环”团学组织格局。学校团委对学生会组织进行指导管理,推动学生会组织改革发展,确保学生会组织依法依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切实承担起对学生社团的归口管理职责,支持和引导学生社团规范发展。
严格规范执行校级团的代表大会定期召开制度,增强代表广泛性,提高非团学干部的团员学生和青年教职工代表比例,扩大学校团代会代表的参与渠道,推进提案制及大会发言制度。
明确并加强团委对初中少先队工作的领导职责, 团组织工作以团前教育、发展团员、团员意识教育为重点, 少先队工作以团前教育、推优入团为重点。做好共青团、少先队的组织衔接,团前教育和推优入团工作。
严格发展团员制度。按照坚持标准、控制规模、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要求提高发展团员工作科学化水平。严格按照团章程序和有关规定发展团员, 入团积极分子的推荐确定、培养考察, 新团员的大会表决、审批、宣誓、教育等各个环节要做到程序严格、手续完备。新团员接收必须经过团支部大会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严格落实培养联系人制度、团支部考察制度, 入团前要参加不少于8 学时的团课学习。
健全团员教育管理制度。大力加强团员意识教育, 严格执行“ 举团旗、学团章、唱团歌、戴团徽、过团日的要求,增强团员对组织的归属感、作为团员的光荣感。加强庄严神圣、贴近学生特点的入团等仪式教育, 充分运用学习培训、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同伴分享等方式加强团员经常性教育, 组织团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一般累计不少于1 天或者8 学时。
完善团干部选配使用机制。加强对学生团干部的培养力度, 其开展共青团工作的表现可记入学生本人综合素质档案, 为学生团干部发展提供必要支持, 着力强化学生团干部的学习作风和工作作风要求。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和标准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六章 学校、家庭、社会关系
第四十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帮助和指导家长更新家庭教育观念,帮助和指导家长不断提升和优化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家庭教育环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坚持需求导向。关注学生和家长的实际需求,丰富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内容,为家长提供有针对性的多元化指导服务。针对家校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分类指导,不断提升学校与家庭沟通合作的能力和水平。
学校坚持创新发展。结合新时代家庭教育的新问题、新趋势,加强家庭教育理论研究,注重学校家庭教育理念创新、指导服务模式创新和家校合作机制创新,不断提升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第四十一条 建立完善学校三级家长委员会体系,成立校级、年级、班级三级家长委员会。将家长委员会纳入学校日常管理,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引导广大家长积极、有序、规范地参与学校教育教学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 家长学校是学校开展家庭教育的重要平台。学校家长学校校长由学校校长兼任,在规范管理制度的指导下,邀请优良师资队伍在明确的计划安排下向家长传递现代教育理念和方法,并随时收集反馈意见用于成效评估。
第四十三条 通过家长会、校园开放日等方式,让广大学生家长走进校园、进入课堂,体验了解学校教育教学,并广泛征求和认真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丰富家校沟通形式,畅通及时有效的家长诉求渠道。建立问题调处机制,由法律专业人员、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调处工作组,通过协商等途径,解决家长的困惑和难题,推动家校双方达成共识,形成育人合力。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努力创新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的新模式、新方法。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七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五条 教师聘用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职称评审制度,依据《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教职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副校级和中层干部、学部(年级)主任、学科主任每学年由校长聘任。新任干部由校长提名,党总支组织考察,民意测评,校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方可聘任。
学校实行教职工与学部(年级)、部门双向选择的聘任机制,以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组合,尽可能让教职工找到适合自己的岗位;校长通过校务会确定各学部(年级)、各部门的编制,确定各学部(年级)、各部门相应的薪酬总量,确定双向选择的相关规定;学部(年级)、部门与全体教职工实施双向选择,校长和其他没有相应聘任权的干部,不得干预聘任过程和聘任结果。
第四十六条 教师权利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教师义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管理
(一)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建立受理教师校内申诉的机构和流程。
(二)学校重视教师队伍建设。成立教师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教师培训工作。设置以“为不同特点、不同年龄、不同发展阶段的教师搭建适合他们成长的课程体系,引领教师从初职走向成熟,由成熟走向优秀,由优秀走向卓越,逐步成长为教育家型教师,过富有教育意义的人生”为目标的教师发展课程。该课程按不同课程内容采用不同实施策略,实行学分制管理。学校重视班主任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三)学校坚持按劳分配、按岗取酬、绩优酬高、薪随岗变的分配原则。
(四)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按照聘用合同管理制度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日常办学经费的来源主要为财政补助收入。学校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并严格按照区财政局预算批复的支出范围和开支标准及学校有关经费支出规定执行。学校支出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审批人按照审批权限履行审批职责,根据财务预算及合同,审批相关权限范围内进行支出,严禁无审批的支出。
第五十条 财务工作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每年度提前由学校和各部门根据部门新年度计划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经校务委员会审议校长批准后实施。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部(年级)、部门负责人为预算执行的责任人,财务总监负责预算内支出的审核工作,对是否符合财经纪律、是否符合预算要求予以把关。
第五十一条 实施财务审计制度。为确保财务工作安全、规范,学校从社会招标聘请资质高、信誉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学校的年度预决算编制、财务收支和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工作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相关人员负责,财务人员回避。
第五十二条 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教育收费的各项政策,向学生收取费用,不向学生乱收费。所有收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所有收费必须提前向学生家长发放“收费通知”,代收费还需在学生收到服务前向学生家长发放“邀约通知”。收费通知须经校长批准后方可对外发放。学校按照区教委的相关规定规范捐资助学款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严格按照《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章 校园安全与信息公开
第五十四条 学校落实平安校园建设内容,完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个岗位安全责任制度。需完善安全工作内容为:加强保安员管理工作,并配备齐全物防装备;加强安全教育工作开展;制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每年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征求属地相关部门(例如派出所、消防支队、交通支队等)意见进行修订,同时学校联合属地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演练,完善突发事件处置程序;定期开展校园及周边隐患排查工作;加强反恐安全教育及反恐演练。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成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形成校长、食品安全主管领导、食品安全管理员的三级食品安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堂食品采购、加工、制售的操作流程,切实保障师生的饮食安全。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务公开制度,运用信息公告栏、微信企业号平台,学校网站等形式,公开校务信息,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保证教职工、学生、相关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
第十章 学校标识与文化日
第五十七条 学校的标识为, , 其寓意见附件一。学校吉祥物为“龙娃”其寓意见附件二。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即校园文化日为每年3月26日。学校设立各种文化日,具体见附件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通过,并经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核准备案后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由校务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通过,并经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核准备案之后公布并实施。
附件一:学校标识释义
1.以方圆元素构成无限发展(∞)符号,表达十一学校一分校以培养具有志远意诚、智圆行方,即志存高远、意念真诚、智识圆通、行为方正的杰出人才为宗旨。
2.“十”、“一”两字既是十一学校的名称,又是象征正与负、阴与阳、多与少、加与减等对立统一的哲学概念的符号,体现十一学校一分校是一所和谐的伟大学校。
3.以国旗红、秋实黄、太空蓝、春华绿、银鹰灰和大地黑六个颜色组成的标志,意喻十一学校一分校秉持因材施教的教育思想,充分尊重和发展学生的个性特征,采用各种有效的教学方法,建立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努力帮助学生发现自己,唤醒自己,最终成为自己。
4.红色象征使命,黄色象征自由,蓝色象征梦想,绿色象征活力,灰色象征诚信,黑色象征踏实,这六个颜色的组合则象征和谐,表达十一学校一分校使命是创造适合学生发展的教育;将“一分学生”培养成为有智识、敢担当的生命个体;把一分校建设成为充满爱、可信赖的生命摇篮。
附件二:学校吉祥物释义
1.“十一龙娃”是十一学校一分校学生的真实写照和形象化身。它展现了学校培养的学生具有志存高远、意念真诚、智识圆通、行为方正的精神风貌。它准确而生动地体现了学校“志远意诚,智圆行方”的品牌核心价值诉求。
2.“十一龙娃”以红黄作为主色。红黄两色是我国国旗的颜色体现学校以新中国诞生日作为校名的特殊意义。红色代表使命,黄色代表自由。
附件三:学校文化日
3月26日—校园文化日(校庆日)
4月17日—道歉日
9月1日—开学典礼
9月10日—感恩日
9月26日—海棠节
12月31日—狂欢节